湖北宜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光伏扶貧工程的實施意見

發(fā)布時間: 2016-05-16   來源:本站編輯

?日前,宜昌市人民政府發(fā)布《關于光伏扶貧工程的實施意見》,《意見》規(guī)定,在2016~2018年,利用3年時間,對全市建檔立卡重點貧困村和貧困戶實施光伏扶貧工程(裝機容量70萬千瓦)。

原文如下: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兩個率先、兩個進位”目標,根據《湖北省光伏扶貧工程實施方案》(鄂能源新能〔2016〕7號),結合宜昌實際,現就實施光伏扶貧工程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任務

年,利用3年時間,對全市建檔立卡重點貧困村和貧困戶實施光伏扶貧工程(裝機容量70萬千瓦)。其中:國網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秭歸縣、長陽自治縣光伏扶貧工程(裝機容量42萬千瓦),2018年底以前建成投產;相關縣市區(qū)負責組織實施其他地區(qū)光伏扶貧工程(裝機容量28萬千瓦),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產。到2018年,全市所有具備建設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均建有50~100千瓦的分布式小型光伏電站,村集體年均增收5~10萬元;自愿且具備建設條件的貧困戶建設3~5千瓦的光伏發(fā)電系統,實施項目的貧困戶年均增收3000~5000元左右。

二、基本原則

(一)規(guī)劃引領,科學布局。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必須與落實國家、省、市扶貧政策相結合,與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相結合,與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和大力發(fā)展設施農業(yè)相結合,精心制定實施方案,精準確定實施對象,科學確定實施地點。

(二)市級指導,縣負總責。市級負責光伏扶貧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服務對接,落實國家和省扶貧政策,并結合宜昌實際,制定相關政策。各縣市區(qū)負責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組織項目建設,做好協調服務、監(jiān)督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三)群眾自愿,特困優(yōu)先。充分尊重貧困村和貧困戶意愿,實行自主申報、鄉(xiāng)(鎮(zhèn))審核、縣級審批、市級備案。在建設時序上,優(yōu)先安排無集體經濟收入的貧困村和“三無”(無勞動力、無資源、無穩(wěn)定收入來源)貧困戶。

(四)規(guī)范實施,保障質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施項目的貧困村、貧困戶要在當地進行公示。采取招投標形式選擇項目建設單位和光伏產品,規(guī)范項目建設和驗收,建立健全建、管、用相結合的運行維護服務機制,確保光伏電站正常運行,貧困村和貧困戶長期受益。

三、實施對象

實施光伏扶貧工程的對象為光伏電站建設條件和接入條件較好、建檔立卡且有參與實施光伏扶貧工程意愿的貧困村和貧困戶,優(yōu)先在全市243個建檔立卡貧困村實施。

四、實施方式

(一)小型光伏電站扶貧。在建檔立卡貧困村利用荒山荒坡、農業(yè)大棚或公共建筑屋頂等建設50~100千瓦小型光伏電站。

(二)易地搬遷工程光伏扶貧。結合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利用新建建筑物屋頂或外墻面,建設戶用分布式光伏發(fā)電系統。

(三)戶用分布式光伏扶貧。納入光伏扶貧工程實施范圍的貧困戶利用屋頂或周圍空閑地建設3~5千瓦的戶用分布式光伏發(fā)電系統。

(四)依托產業(yè)園建設光伏電站。鼓勵在具備條件的產業(yè)園區(qū)建設光伏扶貧項目,采取政府、產業(yè)園區(qū)和光伏企業(yè)合作的方式,將上網發(fā)電收益折股量化到貧困村和貧困戶。

五、資金來源

按照“政策扶持、市場運作、合力推進、注重實效”的總體思路,多渠道籌措光伏扶貧工程建設資金。

(一)實施政府基建補助。對納入國家電網公司投資建設計劃的光伏項目,由國家電網公司解決建設資金,不納入市級財政補助范疇。對未納入國家電網公司投資建設計劃的貧困村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市財政分2年安排精準扶貧資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給予補助。市級財政補助標準為:50千瓦分布式光伏電站10萬元/個;100千瓦分布式光伏電站20萬元/個。各縣市區(qū)制定對貧困村和貧困戶光伏扶貧工程的縣級財政補助政策。

(二)爭取金融機構支持。積極爭取農發(fā)行易地扶貧搬遷專項貸款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光伏電站建成后,從發(fā)電收益中分期還本付息。

(三)統籌使用各級各類扶貧資金和財政預算內投資。

(四)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光伏扶貧工程建設資金。

(五)鼓勵我市光伏企業(yè)參與光伏扶貧工程建設。在保證產品質量和建設質量的前提下,優(yōu)先選擇產品質量好、資金實力強、扶持讓利多的市內落戶光伏企業(yè)與貧困村合作共建光伏扶貧工程,采取EPC總承包或者“公司先期墊資+業(yè)主自籌資金+扶貧貸款”的模式援建光伏電站。對參與我市光伏扶貧工程建設的本地企業(yè)或使用本地光伏產品的外地企業(yè),我市將在光伏電站指標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六、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

光伏扶貧項目建成后,實行市場化運營管理。各縣市區(qū)要監(jiān)督中標企業(yè)認真履行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中標企業(yè)負責其所建光伏電站維護和設備維修的責任,確保光伏扶貧項目長期穩(wěn)定運行。對國家電網公司投資建設的光伏電站,按國家對口幫扶扶貧政策實行。

光伏電站產權及收益歸實施項目的貧困村或貧困戶所有。各縣市區(qū)要因地制宜制定貧困村光伏項目收益分配方案,確保貧困村和貧困戶取得穩(wěn)定的光伏扶貧收益。小型光伏電站發(fā)電收益由村負責結算分配,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光伏電站建成后,電網公司對農戶分布式并網光伏發(fā)電系統所生產的電力能源,按0.98元/度(發(fā)改價格〔2015〕3044號)收購;同時享受政府對農戶給予并網電價補貼,其中省政府補貼電價0.25元/度(5年)(鄂價環(huán)資〔2015〕90號),項目所在地政府補貼0.25元/度(10年)(宜府辦發(fā)〔2014〕41號)。用戶實際享受電價合計:1.48元/度(含稅)。如國家、省、市政策有調整,則按新政策執(zhí)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健全機構。

市政府成立宜昌市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全市光伏扶貧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工作。各縣市區(qū)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負責制定本地光伏扶貧工作方案,落實支持政策,協調解決招投標、項目實施、技術培訓、竣工驗收、收益分配等重大問題。

(二)明確職責,協調推進。

市扶貧辦負責對接國家、省市相關扶貧政策,加大專項扶貧資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本地區(qū)支持光伏扶貧的具體政策措施。市發(fā)改委(能源辦)負責爭取光伏電站規(guī)模指標,支持光伏扶貧企業(yè),落實上網電價支持政策。市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納入預算、審核和撥付,并進行監(jiān)管。市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光伏扶貧項目增值稅即征即返和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yè)增值稅和營業(yè)稅政策。宜昌供電公司負責在實施農網改造過程中,優(yōu)先安排貧困村農村電網改造,為光伏扶貧項目提供并網服務,確保光伏扶貧項目所發(fā)電量全額上網。市國土、農業(yè)、林業(yè)等部門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建設用地問題。市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市規(guī)劃、住建、農發(fā)行等部門負責結合易地扶貧搬遷居民點建設,推進實施配套光伏扶貧項目。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為光伏扶貧項目提供中長期低息貸款。鼓勵結對幫扶單位、民營企業(yè)、社會團體采取直接投資、技術服務、捐資捐助等多種形式支持光伏扶貧工程。

(三)加強考核,嚴格監(jiān)督。

市政府將光伏扶貧工作納入各縣市區(qū)及市直相關部門年度目標管理綜合考評范疇。各縣市區(qū)扶貧攻堅領導小組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及并網服務、資金結算、收益分配、第三方服務等情況進行全程監(jiān)督,確保光伏扶貧項目按期建設、正常運營,確保貧困村和貧困戶長期、穩(wěn)定受益。

      關鍵詞: 電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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