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發(fā)電 > 各地報道

國家能源集團電科院主編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正式發(fā)布

電科院發(fā)布時間:2021-02-07 00:00:00

 

2月3日,由國家能源集團電科院主編的江蘇省地方排放標準《固定式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967-2021正式發(fā)布,并于2021年3月8日正式實施。

隨著近年來燃煤機組超低排放改造的實施,燃氣輪機氮氧化物排放環(huán)保優(yōu)勢受到挑戰(zhàn),江蘇省燃機總裝機容量在十三五末期已達1900萬千瓦左右(約占省內總裝機容量的20%)。制定更加嚴格的固定式燃氣輪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是大勢所趨。

電科院受江蘇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和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開展標準的制定工作。經過長達兩年多的調研和討論,充分借鑒國內外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江蘇省實際情況,最終按期完成了標準的編制工作。

本標準在現有標準基礎上做出了重大創(chuàng)新:一是取消固定式燃氣輪機關于顆粒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要求,既符合燃氣輪機的實際排放水平,又減少了社會資源的不必要浪費、避免環(huán)保執(zhí)法風險,同時實現了與國際通行標準的接軌;二是本標準參考歐盟等國際上的達標判定方法,并根據國內實際情況制定了綜合達標判定方法,即污染物排放濃度同時滿足月均值≤限值、95%的小時值≤限值的200%、日均值≤限值110%;三是明確啟停機及50%以下負荷為豁免負荷階段,豁免負荷階段的排放數據不計入污染物有效小時均值的計算。

根據測算,標準實施后,江蘇省典型市環(huán)境空氣中PM2.5日均和年均值分別可減少1.33-2.37 μg/m3和0.06-0.17 μg/m3,二氧化氮日均和年均值可分別降低1.83-6.95 μg/m3和0.25-1.21 μg/m3。

新標準的實施,對江蘇省實現“十四五”期間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進一步減排,持續(xù)改進本省空氣環(huán)境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長三角等其他地區(qū)固定式燃氣輪機氮氧化物減排與標準加嚴具有借鑒和示范意義。

 

評論

用戶名:   匿名發(fā)表  
密碼:  
驗證碼:
最新評論0

相關閱讀

無相關信息